《管理人个案履职评价办法(试行)》|上海破产法庭

  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和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其履职成效直接影响破产审判工作的质效。为了更好地引导督促管理人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k8凯发官网提高破产案件办理质效,上海破产法庭在总结已有管理人个案履职评价工作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升级。

  为促进管理人依法忠实勤勉履职,进一步提高办理破产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职责指引》《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指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办法(修订)》等规定,在总结已有管理人个案履职评价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管理人个案履职评价,是指上海破产法庭对审理的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个案履职情况开展评价。

  二、【评价原则】管理人个案履职评价工作贯彻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管理人办理破产质效进行评价,以促进管理人依法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三、【评价内容】评价内容为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各项具体工作绩效,分为基础评价和附加评价两部分内容。

  附加评价,根据个案情况评价影响办理破产效率和成本、及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履职工作。

  (二)有无利用管理人身份进行利益输送,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十一)依法尽责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重大财产处置提请债权人会议逐项表决;

  评价忠实指标时,发现管理人存在第四条任何一种情形的,实行一票否决,个案履职评价的结果等级为不称职。

  九、【评价流程】合议庭负责对基础评价和附加评价项目作出分项评价。合议庭需综合考量当事人对管理人的表扬、投诉及其管理人说明,以及当事人问卷等方式,了解对管理人履职的满意度。

  合议庭在前款评价基础上,评定个案履职评价的结果等级,及时告知管理人。管理人对评价结果等级有异议的,可于五日内请求合议庭予以答复。管理人对答复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向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递交书面材料请求法院复核,法院复核后应以书面形式予以反馈。

  十、【评价时间】合议庭应在确定管理人报酬或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时,依照本办法评价管理人个案履职情况。评价后管理人进行追加分配、注销登记、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监督和解计划执行等工作的,适时补充评价。

  十一、【结果运用】个案履职评价结果应作为合议庭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参考因素,也是今后选任管理人、评选优秀履职案例的重要参考。

  管理人个案履职评价结果汇总后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供管理人名册调整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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