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工程人民法院高素质复合型未成年人司法队伍建设论要

  为深入贯彻省高院“1313”工作总体布局和市中院3.0版本“1237”总体工作思路,扎实推进省高院业务工作“精品工程”与市中院“精品计划”, 2024年,双阳法院继续深化“精品工程”工作,在院领导、中层正副职、员额法官及青年干警的共同努力下,努力撰写和发表更高水平的理论文章、调研报告、司法建议、审判案例、裁判文书等各类“精品工程”成果。在全院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努力营造调查研究、钻研业务、求真务实、守正创新的浓厚氛围,构建全院人人积极参与调研工作、调研成果有效转化的大调研工作新格局,努力推出更多立得住、叫得响的精品成果和典型经验,努力打造一支精神昂扬、业务精湛、研究能力强、理论水平高的法院队伍。持续为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的价值引领力、文化凝聚力和精神推动力,为中国式现代化宏伟蓝图贡献双阳法院的智慧和力量。

  本篇“精品工程”专栏发布由刑事审判庭(少年法庭)法官助理郭琳撰写的《人民法院高素质复合型未成年人司法队伍建设论要》一文。

  郭琳,女,1995年12月生,硕士研究生。2023年7月参加工作,现任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少年法庭)法官助理。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与未来,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我国社会和谐、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未成年人审判不仅仅是审判工作,还是一种社会责任,关系着未成年人的人生发展,是人权保障的重要体现,未成年人司法队伍的建设关系着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高质量开展。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审判人员的任职要求尚未形成统一而具体的标准。未成年人司法队伍的建设不仅要求专门的人员配置,由专人负责审理未成年人案件,还要求人员具备专业素养,在保障案件审判质量的同时进一步推动延伸工作的开展,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未成年人审判包含了大量的延伸工作,其特殊性要求少审法官具备更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除一般法官任职资格外,还需要有更多的专业性要求。当前的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亟需推进审判人员专业化建设,应逐步建立专门的少审法官任职资格标准和培养机制,细化任职条件和审查认定办法。

  第一,少审法官需要较高的审判业务技能。未成年人审判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多个领域,因此,需要具有复合型审判能力的法官。少年审判工作需要法官具有相当的敏锐性,能够穿透少年案件的表象从本质看到未成年人成长发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遇到的困境。少审法官应该具有更加娴熟的庭审技巧和驾驭能力,确保“圆桌审判”实现其目的。少审法官还需要有精湛的文书撰写能力,能以文字感动人、感化人。此外,由于涉未成年人案件往往涉及大量的调解工作,包括未成年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及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离婚纠纷的调解等,少审法官还应具备较强的调解能力。

  第二,少审法官应当具备相当的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交叉学科知识。心理学知识有助于少审法官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动因,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帮助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教育学知识有助于少审法官了解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实现与未成年人的深入、有效沟通;社会学知识有助于少审法官了解社会现象的发展规律,深入挖掘案件发生的社会背景,确保少审工作符合相关政策要求。不同学科的知识背景为少审法官提供了看待问题的不同视角,在少审法官审理案件和延伸工作中均大有裨益。

  第三,未成年人审判往往涉及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这对少审法官的社会阅历、人生经验也有一定的要求。少审法官应当具有一定的阅历,才能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情况进行综合把握。少审法官还应当对家庭生活常见矛盾的产生、发展及未成年人的成长情况有相当的了解。社会是一本无字大书,只有读好这本书才能做好少年审判工作。

  第四,未成年人审判也需要少审法官对未成年人工作具有足够的热忱。未成年人审判不仅仅只是阅卷、开庭、写文书,如果对未成年人工作没有热情和耐心,很难长期坚持回访帮教、心理辅导等外延工作。选择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有耐心、有亲和力、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理想和追求的少审法官十分必要。

  最后,应建立长期稳定的少审法官培养机制,保持未成年人审判队伍的稳定性和高质量发展。对于少审法官的培训要突出未成年人审判特色,贯彻未成年人保护理念,兼顾理论学习与技能强化。刑事、民事、行政及调解等专业能力的培训和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综合能力培训应齐抓共管。鼓励少审法官参加系统内部及高校培训、优秀庭审观摩、交流论坛、专题研讨、调研参观等活动,邀请各学科专家对少审法官进行社会调查、心理辅导等方面的专题培训。重视学习的系统性和综合性,逐步、分层提升少审法官知识储备和专业技能,才能打造出业务水平高、综合素养好的专业化少审法官队伍。

  未成年人审判不是少审法官一个人的战斗,专业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等司法辅助人员也是审判工作高质量推进的重要保障。因此,提升司法辅助人员的专业素质也是未成年人司法队伍建设的重要部分。

  一是要选择合适的未成年人审判辅助人员。在选择未成年人审判辅助人员时,可以优先考虑业务能力强、有一定工作经验、有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交叉学科背景、善于与未成年人沟通交流、有责任心和耐心的人员,还要注意考虑未成年人审判辅助人员的个人意愿,将有志于长期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司法辅助人员纳入未成年人审判队伍,以保证未成年人审判队伍的高素质及稳定性。

  二是要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应当科学规划少年法庭内部的人员结构和职能分工,确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各司其职,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形成相对固定的工作流程,增加彼此之间的默契度和配合度,真正成为一个如臂使指、高效运转的团队,在未成年人审判中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作用。

  三是要加强未成年人审判理论知识的学习。在工作之余,未成年人审判辅助人员要加强未成年人审判理论知识的学习,阅读相关的著作、论文及司法案例,为实务工作做好充足的知识储备。此外,未成年人审判司法辅助人员也要与涉案未成年人接触,辅助心理辅导、回访帮教等延伸工作的开展,因此,也要加强对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的学习与培训,全方位提升个人素质。

  四是要在实践中提升实务技能。未成年人审判辅助人员在从事辅助性事务时要有“主人翁”意识,不能认为案子是法官的案子,而要将每个案子真正当做自己的案子,承担起自己岗位的责任。在工作中善于学习、勤思考、多总结、注重经验积累,以更好地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辅助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开展。

  五是除承担审判辅助工作外还要注重调查研究。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得到了高度重视,在未成年人审判领域还有许多问题亟待深入研究、解决。目前各种政策高度鼓励法院人员参与具有一定学术性、研究性的调研工作,鼓励申报国家级、省级等各级各类课题研究,鼓励撰写学术文章和调研报告,创造了良好的学习和研究氛围。这一方面有助于从审判思维与理念方面提升司法辅助人员的专业能力,另一方面能以理论突破推动制度建设,为未成年人审判模式的创新和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助力未成年人审判实现现代化发展。

  鉴于未成年人审判的特殊性,即使少审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拓展自己的专业领域,也很难将审判外延工作做到尽善尽美。这就要求法院充分引进具备其他专业知识的外延人才来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在工作中逐步探索所需外延专业人员的类型,形成能力清单,明确各类职能人员的需求和名额,制定外延人才专业资质的筛选标准,通过加强引入社工、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和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扩大未成年人审判力量。

  社会调查是未成年人司法中的特有制度,有助于法庭全面掌握已然量刑情节、未然量刑情节,继而确定适当的处置结果。社会调查人员需具备一定的专业性,才能科学、准确地评估涉案未成年人的综合情况。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自行进行社会调查外,还可以委托专门的社会组织、机构开展。因此,应出台配套的社会调查人员相关制度,确保社会调查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并经过专门培训,为后续的审判工作奠定基础。

  在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调解工作的作用,邀请司法社工参与调解。司法社工不同于法官易k8凯发官网给人带来刚性刻板的印象,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利用其熟悉当地情况的特点,化解当事人之间存在的矛盾,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有助于少审法官作出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判决,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对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不仅可以由少审法官进行,还可以由人民陪审员进行。因此,可以选择具有一定心理学、教育学等背景、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有一定未成年人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人民陪审员团队,从不同的角度说理,更好地发挥法庭教育的作用,加强未成年人审判和支持力量。

  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需要具备专业心理知识的人员,可以与心理咨询机构、心理志愿者协会等达成合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聘具有心理学专业背景的人员,合作开展未成年人心理疏导合作。此外,引入高校力量,邀请高校教授及学生共同研究心理疏导规范化运作程序、内容设置要求和如何遵循自愿、保密原则等伦理问题,加强心理疏导机制建设。

  涉案未成年人的回访帮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对于回归学校的未成年人来说,可以与教育部门及学校老师取得联系,对于未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而言,可以引进街道、社区力量共同进行,利用社区矫正等形式建立档案、跟踪教育。加强社会联动,与妇联、工会和关工委等部门形成合力,引入相关人才推进联合帮教。

  少审法官职能不仅限于审判业务工作,还包括社会调查、心理辅导、回访帮教、普法宣传等外延工作,常规的绩效考核机制往往以法官办案数量为主要标准,无法将上述工作囊括在内。少审法官投入到未成年人审判中的精力难以得到实际的反馈。长此以往,少审法官容易失去投身外延工作的积极性,影响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开展,也不利于体现专业化审判的特色和价值。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指出,对未成年人审判进行专门的绩效考核,不能仅以办案数量进行考核。因此,应当建立公正、合理的未成年人审判绩效考核机制。

  就考核目的而言,未成年人审判绩效考核机制不仅要考核少审法官的审判业务能力,还要考核少审法官的社会工作能力。除提升审判质效外,还要有利于少审法官综合能力的提升,为少审法官工作方向提供指引。

  就考核内容而言,未成年人审判绩效考核机制应突出社会调查、心理辅导、回访帮教、普法宣传等外延工作,并根据外延工作的难度、耗费时长、重要性、实际效果等合理分配各项工作的权重,将之作为评判少审法官业务能力的重要部分。

  就考核周期而言,未成年人审判绩效考核机制要注重少审法官外延工作的阶段性成果。多数法院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然而由于少审法官承担着大量外延工作,往往持续很长的时间,案结不代表事了,难以将平时的工作表现全面反映,一些持续性但未有成果的工作无法被及时纳入。应该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比如按程序推进度进行考核等。

  就考核工具而言,未成年人审判绩效考核系统应更加智能。如今,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已被普遍运用于法院系统,建立更加智能的未成年人审判绩效考核系统,优化工作量折算系数能够增加未成年人审判绩效考核的科学性。依靠新技术可以实现对少审法官工作量的全面统计和科学折算,提升未成年人审判绩效考核的效率。

  就考核配套机制而言,可以设置单独的未成年人审判绩效考核序列,单独对少审法官完成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小组成员应更加多元,除审判管理办公室、政治部等法院内部部门以外,还可以邀请民政部门、教育部门、心理协会、社区代表等外部人员从不同专业的角度多维度进行考核,确保未成年人审判绩效考核的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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