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湾海关关于共和精英塑胶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圳关检罚字〔2021〕0084号

2024-08-07 19:5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圳关检罚字〔2021〕0084号

  共和精英塑胶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区 沙井共和第三工业区H区第一栋(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大兴二路同富裕工业园区雪华铃家电电器有限公司A栋第一层设有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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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8月20日,当事人共和精英塑胶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委托司机驾驶车辆粤 ZSR82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编号:362)及《内地海 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编号:76)向海关申报以其他进出口免费 方式进口货物一批,经深圳湾口岸入境。经海关查验,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 关单》(编号:362)第一项申报塑胶注模/钢铁制1套,实际为旧塑胶注模/钢 铁制1套。旧塑胶注模/钢铁制为法定检验进口商品,当事人共和精英塑胶五金制品(深圳)有限 公司未向海关报检。当事人共和精英塑胶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 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深圳湾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深圳湾海关案件/线索移交表》、《 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 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相片、企业解释报告、查问笔录和其它材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 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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